机票预定
酒店预定
租车服务
签证服务
旅游度假
机票查询
深圳机票
|
航空资讯
|
航空知识
|
民航法规
|
学生机票
|
电子机票
|
国内机票
|
国际机票
|
特价机票
|
打折机票
|
深圳特价机票
|
深圳打折机票
|
深圳机票价格查询
|
深圳机票预定
|
深圳酒店预定
|
深圳租车服务
|
深圳航班查询
|
旅游招聘
您的当前位置:
深圳机票网
>>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
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
《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》(CCAR-19)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。该办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,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
关依法行使职权,它是民航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重要一环。
该办法规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,具体包括:(一)民航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;(二)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,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;(三)民航省、区、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,以所在地区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;(四)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,以民航总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;(五)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按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,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另外,如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,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,还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。
民航总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,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,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
相关文章
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
关于本站 | 广告服务 | 联系我们 | 友情链接 | 投稿热线 | 网站地图
深圳机票网
版权所有©2006-20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