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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

  《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》(CCAR-15)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。该规章是为了贯彻《行政许可法》,规范民航行政许可行为而制定的。
规章规定,行政许可的设定、委托和授权必须依法进行:(一)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、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,民航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。法律、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规定具体的许可条件、申请材料、程序、期限等实施规定的,民航总局只能发布规章予以规定,且不得以规范性文件随意变更。(二)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。民航规章不可以授权。(三)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。只有行政机关才可接受委托,并且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。(四)没有法律、行
政法规的依据,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规章不得自行规定收费。
另外,规章对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、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、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。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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