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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

  

          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 
            (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八日) 

  为了便于航空企业组织实施飞行,保证安全、顺利地完成任务,现将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: 
  一、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,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航空企业,根据经营范围,均可申请订购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下述航行资料: 
  1.国内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资料,包括机场使用细则、机场图、区域图、障碍物“A型”图、着陆图、仪表进近图、进离场图等。 
  2.空军批准向民航提供备降的有关军用机场资料,包括机场使用细则、机场平面图、穿云图等。 
  3.国内高空、中低空航线图(RNC3/4、5/6)。 
  4.向外国航空企业提供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》(AIP)。 
  5.一、二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。一、二级航行通告,均分为A、B、C三种分发系列。A类为国际分发;B类为国内分发;C类为局部地区分发。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,用电信手段分发至各航站航行情报室,各航空企业可前往查阅和索取;二级航行通告,同其他航行资料一样,通常以邮寄方式分发至订购单位。 
  6.通信、导航资料: 
  50号规定(民航分本)、(导航资料); 
  71号规定(中国民航地面无线电台呼号总表); 
  72号规定(中国民航地名代号表); 
  73号规定(中国民航单位代号表); 
  80号规定(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和专业飞行地空通信规定); 
  84号规定(中国民航简字、简语汇编); 
  7822规定(国际飞行地空通信规定); 
  国际航空通讯手册。 
  二、航空企业,通常应于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廿日期间,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提出订购翌年航行资料的申请。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根据航空企业的申请和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审批。 
  订购外国航行资料,航空企业可直接向国外订购,也可同订购国内航行资料一起上报计划,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代购。 
  航行资料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订。订购国外航行资料,需用外汇结算。 
  三、国内航行资料,属国家机密性文件,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使用。通常,航空企业应由其航行情报室负责这项工作,如尚未设航行情报室,则应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。对企业内部各有关单位和飞行人员的资料保管、使用情况,要经常督促,定期检查,严防遗失和失密。如有遗失和失密情况,必须立即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。对于造成失密的责任者,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处理。 
  四、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航行资料,版权属本局,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翻印、转售或转让。 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》(AIP),是国家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发行的资料。凡涉及到国际间交换、提供和出售资料等情况,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归口办理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,均不得擅自处理。凡擅自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航行资料,泄漏国家机密者,将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。 
  五、航行资料变化较多,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,负责及时印发修订材料。航空企业在收到修订材料后,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换页,确保资料准确可靠。 
  换下来的资料,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。 
  航空企业如停止业务时,应按保密规定,将所有国内航行资料造册销毁,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备案。 
  六、关于航空企业内部对航行资料的配发,资料的转发传递工作和对资料的翻译等工作,均由各企业自行负责。 
  七、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航行情报部门,有权对航空企业的航行资料保管和使用情况,进行督促检查。 (中央法规)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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